济教〔2015〕61号
来源:济源教育网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3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按“免试、划片、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其中,虎岭、玉川、高新集聚区辖区内的学生,仍在原行政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优先的原则。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房产权证、实际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为划分招生范围的主要依据。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安排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生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办法、时间节点以及学生入学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教育局负责统筹。各中心校和市直学校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二、招生条件
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之一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片区学校报名,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1.学生与监护人的户籍地、实际常住地和房产证相一致;
2.学生与父母一方户籍相一致并在该户籍地居住,提供在该地居住的父母一方房产证;
3.监护人已购住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需提供购房发票和经市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军人子女,可就近在其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部队驻地公办学校入学。报名时需携带户口本、房产证、军人证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可由市民政部门开具,现役军人可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具);
5.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文件规定需要优先安排的人员子女,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教育局审核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6.在城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子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不少于6个月的完税证明(时间截止2015年6月30日前)等有效证明材料;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提供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就业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就业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本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户口本、务工单位证明和实际居住地等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招生学校负责审核。
当招生学校学位已满时,小学生由中心校根据辖区内其它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初中生由教育局根据其它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三、报名
(一)小学
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填写《2015年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片区小学报名。
(二)初中
城区小学毕业生由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毕业学校填写《2015年初中一年级学位申请表》(见附件3),由中心校分类汇总,并将《学位申请表》转入相关初中。符合城区初中招生条件的其他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该初中报名,填写《学位申请表》。初中学校如建有网络招生信息平台,小学毕业生所在中心校和毕业学校还应告知学生监护人同时填写网络报名信息。
(三)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同步进行。听障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也可就近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各中心校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为学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做好指导服务。
(四)民办学校
就读民办学校的,可直接到学校报名。民办学校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自主办学、独立办学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并负责招生工作,具体方案须报教育局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6月1日—8月10日)。各中心校、市直学校要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单,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政策措施在学校醒目位置及主要招生区域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城区学校要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及时向家长和社会人员解读招生政策。
(二)招生录取(6月15日—8月25日)
1.小升初招生(6月15日—8月20日)
(1)学位申请(6月15日—20日)
中心校要于6月20日之前指导本辖区各小学做好六年级毕业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理填写《学位申请表》,分类汇总后于6月25日前交相关初中学校。同时,告知学生及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就读初中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8月15日—16日)
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就读的初中接受资格审查,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3)公示(8月17日—18日)。招生学校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向社会公示。
(4)录取(8月19日—20日)。
2.小学一年级招生(8月20日—25日)
(1)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8月20日—22日)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片区小学填写《学位申请表》,同时接受资格审查,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示(8月23日—24日)。招生学校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向社会公示。
(3)录取(8月25日)。
市直初中、各中心校于8月30日前将招生结果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中心校和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招生服务专门窗口,各学校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咨询台,开通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做好学生及家长等人员的来访、来电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熟悉办事流程;对不符合本校招生范围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学校,不得出现推诿扯皮、激化矛盾、上交矛盾现象,要把招生工作做成民心工程。
(三)规范行为。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招生条件组织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招生;小学招生实行“零起点”入学,不得把是否上过学前班作为招生条件;不得借助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代替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范围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与规模。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初中班额不得突破50人,小学班额不得突破45人。学生家长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生在本辖区的入学资格。各中心校、市直学校要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为新生注册学籍。小学升初中要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不得挂靠学籍,不得出现“无学籍号”学生。
(四)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大局。坚持阳光招生、廉洁招生,招生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吃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招生秩序。对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五)确保入学。各中心校和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学生入学,按政策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入学和关爱工作,要真正关心到人,资助到家,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招生服务窗口:东区102、105室
咨询电话:0391-6613721
监督电话:0391-6614816
附件:1.2015年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及规模一览表
2.2015年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3.2015年初中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4.2015年城区中小学校招生咨询联系表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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