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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