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市直学校:
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现状,现就2013年度城乡学校对口支援、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与城乡对口支援的学校为城区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乡镇较大规模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参与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中青年教师,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应占一定比例。
二、选派条件
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实的学科理论素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教学指导能力。
2、在编在岗公办教师。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方法步骤
1、城乡对口支援的双方学校及镇(街道)中心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对口支援的合作协议,确定双方选派的人数及条件等有关事宜。
2、确定下乡支教和进城顶岗学习的人选。各选派单位可采取本人志愿报名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办法,拟定出下乡支教和进城顶岗学习的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下乡支教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以对口支援双方学校中人数较少的为基数),进城跟岗学习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不得多于支教人数。参与交流的人员中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应占一定比例。
城区各街道所属其他学校教师志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由中心校统一协调到本街道学校对口支援的乡镇学校进行对口支教。
3、组织实施。城区教师下乡支教和乡村教师进城跟岗学习,均以到对方学校代课等形式进行。城区学校教师到山区学校支教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到平原农村学校支教的时间应不少于3年;乡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跟岗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为1年。
四、相关规定与要求
1、参与城乡教师轮岗交流的人员,交流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实行派出和接收学校双重管理,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负责交流人员的职称评定、聘用以及发放工资福利等;接收学校负责支教交流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学期末及交流期满时,接收学校都要向派出单位书面报告交流人员的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交流教师的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名额实行单列,不占派出学校的优秀等次名额,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接收学校的考核结果统一掌握。交流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拨入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交流为由影响交流教师的聘用、考核和工资福利待遇。
2、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济源市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可以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以及参加各种评优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的评选。属于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交流人员,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在条件成熟时优先予以提拔任用;轮岗交流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违反师德规定、违反教学常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影响恶劣的,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单位、降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等处理。
3、参加轮岗交流的教师,轮岗交流期间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考核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当年度不计算支教年限,相应延长支教时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交流工作的,须由个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镇(街道)中心校或市直学校领导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4、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后备干部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从2014起,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城镇学校教师参加市、省、国家模范(优秀)教师评选的,必须具有3年(深山区为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方可申报,以后将逐步过渡到评定中级及以上职称,只有到农村学校开展轮岗交流或支教后才可聘任相应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从2014年起,校级后备干部必须具有3年(深山区为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方可提拔任用。
5、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轮岗交流工作的有关政策,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轮岗交流人员的选派工作,圆满完成2013年度轮岗交流任务。各单位轮岗交流人员名单务于2013年9月10日以前报送教育局人事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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