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
第二章 学校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日记录,定期公布,按学期统计出勤情况。要将出勤情况作为收入分配、评优、考核、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章 市直学校、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校长请假,一律经市教体局局长批准并在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所属学校校长请假一周以内的,由中心校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周的,经中心校签署意见后,由市教体局局长审批,并在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
第五章 教职工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应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须报中心校审核同意),上报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审批。
第六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事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七章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由市直学校校长或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校长审批(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请病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须报中心校审核同意),上报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审批。
第八章 教职工病假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需报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
第九章 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有乡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有市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如确系危重疾病患者(有医院证明),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应立即停发其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并责令其返岗工作。
第十一章 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不予补假)。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二章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途中假。在批准的丧假和途中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交通费自理。
第十三章 教职工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如果是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三个月。
第十四章 已婚教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休假,假期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2、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3、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4、人工流产,休息15天;
5、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确需保胎休息的,或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经市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校或中心校校长审批,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章 教职工探亲(包括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章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七章 教职工旷工,应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基层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停薪留职的,将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扣减自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的本人工资及学校的业务经费。
第十九章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时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
第三章 培训进修
第二十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脱产培训的专业、课程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可申报培训其他专业),脱产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院校及专业。否则,学校不承担脱产培训费用,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原则上以业余、自学、短期为主。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职工培训进修。教职工有义务完成学校下达的培训进修任务。
第二十二章 教职工参加不脱产培训以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脱产培训的,由学校和中心校审批。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的,须填写《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学校、中心校同意后,报市教体局审批。非一线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培训;欲取得合格学历层次的脱产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章 申请脱产培训的教职工,需具备下列章 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教学工作认真,服从组织安排,满工作量,有培养潜力;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含)以上等次,并且没有出现过教学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
同等章 件下,在山区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者,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应优先安排脱产培训。申请第二次脱产学历培训者,距第一次培训结业时间间隔须在三年以上。市级(含)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可以不受培训年限及次数限制。
第二十四章 脱产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与学校签订《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协议书》,内容包括:培训单位、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期间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培训完成后的回校服务期、学校与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根据脱产培训的时间长短,缴纳一定数量的回校工作保证金;
3、申请培训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和《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协议书》,到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办理脱产培训手续。
第二十五章 教职工在脱产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进修期间的表现确定。脱产培训人员必须在年终或在短期培训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培训院校出具的学习鉴定材料以及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一并交市教体局审核。凡本人不提交上述相关材料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凡脱产培训期间违纪违规或学习进修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章 脱产培训人员非个人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市教体局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市教体局同意擅自延期培训,或培训结束后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脱产培训1年(含)以上的,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3年。未满服务期本人要求调离或辞职者,学校有权收回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后未满服务期本人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必须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学校为其个人缴纳的培养费、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退还数额为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第二十九章 经学校同意、市教体局批准参加脱产培训的,在脱产培训期间工资照发,正常调资不受影响。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调配交流
第三十章 教职工调配交流要坚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学校配备教职工必须严格在核定的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准超编进人。鼓励教职工到薄弱学校工作,到山区、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第三十一章 中小学教职工在本乡(镇、办事处)范围内学校之间调动,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予以调配。
教职工在本市教育系统内由市区向乡(镇)学校、由平原向山区学校调动的,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予以调配。
教职工在山区乡镇与山区乡镇学校之间、平原乡镇与平原乡镇学校之间、市区办事处与办事处学校之间以及同类市直学校之间调动的,须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及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教体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调配。
教职工由山区乡镇向平原乡镇调动的,须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及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教体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调配。
教职工往市区学校调动的,由教体局根据市区学校的编制标准和缺员情况,拟定出往市区学校调动的章 件和名额,在系统内部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聘。
第三十二章 申请跨乡(镇)、市直学校调动的,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聘期已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要求调离山区学校的教职工,在符合上述章件的同时,近五年来还须受过乡级(含)以上的表彰,并被认定为乡级(含)以上优质课教师
第三十三章 教职工在本市教育系统内调配交流,一律在暑假期间进行,学期、学年中间不予调配交流。凡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填写《济源市教育系统人员调动审批表》,并于当年7月10日前送交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章 聘期未满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调动,特殊情况要求调动的,必须与原学校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方可申请调动。
第三十五章 申请调入我市教育系统的人员,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章 件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调入从严控制,工勤人员原则上不调入。
第三十六章 教职工要求调出本市教体系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同时解除聘用关系,处理好相关问题后报市教体局审批,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就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教职工申请调往市外和外系统工作的,每年寒假和暑假各研究一次,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五年内不得调出本市教体系统(特殊情况除外):
1、被评为特级教师者;
2、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3、被聘任为高级教师职务者;
4、新招聘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5、脱产进修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第三十八章 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教体系统以外的单位工作,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确需借调学校教职工的,应经过协商并征得市教体局同意,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后方可借调。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商的决定执行。未经市教体局同意,其他单位从教体系统借调的教职工,自借调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借调期间不予考虑其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其教龄不予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章 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章 本暂行规定中的章 款若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章 本暂行规定由济源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章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职工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济教体[2004]75号)同时废止。